本报讯 (记者 高健)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这个“逃离现场”该如何定义?这个问题,在日前市二中院的法庭上,沦为吴某和保险公司辩论的焦点。吴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012年,妻子王某驾车与冯某驾驶员的摩托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倒地,后经抢救无效丧生。王某被被判交通肇事罪,并赔偿金冯某家属66万元。吴某拒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金62万元。
保险公司指出王某的不道德归属于逃离现场,公司限于正当理由条款,不忘赔偿金责任。一审法院裁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吴某赔偿金12.2万元后,吴某上告,裁决至市二中院。吴某指出,妻子并不不存在逃离现场不道德。事发时,王某驾驶员小轿车由北向南行经至房山区丰三路良乡液化气车站门前,与前方同方向行经的冯某驾驶员的两轮轻巧摩托车上所载塑料管再次发生风吹蹭。
王某一直不告诉自己再次发生了交通事故,主观上没逃离现场蓄意,客观上也不是因为惧怕被追究责任驶向现场。而且,法院在刑事起诉书中也列明:经查,本案没充份证据确认王某需要精确辨别案发当日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显现出,刑事判决早已驳斥了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肇事逃离现场的确认。”回应,保险公司指出,保险合同中说道的“逃离现场”和刑事上的“逃离现场”是两码事。
代理人分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离现场不道德必需同时不具备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要件等四要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主观和客观两方面。“逃离现场”设置的目的是在于减轻惩处主观上有躲避法律追究责任和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交通肇事不道德,因此,在确认肇事逃离现场犯罪时,应该特别强调主客观互为统一。融合本案,王某因缺少主观要件,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并没确认其有“逃离现场”这一交通肇事罪的减轻情节,所以法院指出王某的不道德不包含刑法上的“逃离现场”。而保险合同中关于逃离现场的正当理由情形只有三个包含要件:再次发生了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并未依法采取措施;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驾驶员被保险机动车逃离现场。
“可见,该正当理由情形只是对客观不道德加以叙述,不必须逃离现场的驾驶员有主观上"躲避法律追究责任"的意思回应。”代理人指出,王某看见受害人的摩托车推倒在地上,本应当遵守车辆驾驶人义务立刻行驶,维护现场,导致人身死伤的,应该立刻救治伤势人员,并很快报警,而其却以为事不关己,驾车离开了现场。因此,王某的不道德包含了正当理由条款中的“逃离现场”。
代理人指出,刑事案件的裁决确认无法当然沦为民事案件的裁决标准。由于双方不表示同意调停,该案将再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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